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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号码服务办理协议

发布时间:2024-11-03

吉祥号码服务办理协议(精选3篇)

吉祥号码服务办理协议 篇1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号码: 住址:

  乙方:中 地址:

  特别提示:

  本协议为保障使用吉祥号码客户的权益而约定。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吉祥号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吉祥号码入网要求

  (一)甲方自愿在签订本协议时,选择设定有每月话费最低消费 元(不含手机支付、代付费用)限制的吉祥号码 ,并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为该号码预存 元话费。如甲方所选其它业务亦设有最低消费限制,则按照其中最高的额度标准执行。

  (二)甲方承诺: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在网期间不得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费。如有特殊需求,须由甲方本人至乙方指定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按照其吉祥号码最低消费调整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若甲方自行通过除上述方式外的其它渠道或方式对吉祥号码的最低消费进行修改、中止或取消的,该类操作无效,乙方可自行恢复,甲方对此无异议。

  (三)为保护甲方权益,在该吉祥号码入网时甲方应另行登记其他联系号码,以便在办理过户、补卡、更改资料、销户时复核身份。

  二、吉祥号码资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密码修改、重置及其他资料变更业务等,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该吉祥号码所对应的SIM卡至乙方指定营业厅办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且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二)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码修改、重置业务在补卡业务办理完成一周后方可办理,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接受。

  三、吉祥号码补卡要求

  如需办理补卡,需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厅办理,同时乙方有权通过服务密码或系统内记录的其他信息进行校验,未能通过校验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且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四、吉祥号码停机保号要求

  甲方承诺,自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对本协议所涉的吉祥号码办理停机保号业务。

  五、吉祥号码拆机复装要求

  甲方对本协议所涉的吉祥号码办理销户(即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协议)后,乙方有权收回该号码重新启用。在乙方完成号码回收流程以前(即仍可在乙方系统中查询到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甲方可使用该号码办理拆机复装业务。甲方需在号码归属地的乙方指定营业厅按照乙方关于拆机复装业务的管理规定申请办理。

  六、吉祥号码过户要求

  (一)甲方使用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五年后方可办理过户业务,每次过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年,甲方对此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二)甲方将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过户给第三方的(以下简称“过户”),第三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吉祥号码服务协议, 甲方及第三方本人均需到场,乙方对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服务密码进行双重校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给乙方存档。本协议在第三方与乙方签订的吉祥号码服务协议生效当日自动终止,不再履行。具体细则按照乙方关于过户业务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甲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与第三方重新签订吉祥号码服务协议时,该吉祥号码的预存金额和最低消费标准按照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时,乙方有关吉祥号码新入网的管理标准执行(即按乙方业务规定中对应的吉祥号码级别办理),不适用甲方使用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时的最低消费约定。

  七、协议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收回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有权向甲方追索欠费,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的;

  (二)甲方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通过违规手段或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方式修改、中止或取消号码月最低消费、未到期办理过户业务的;

  (三)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四)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的;

  (五)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的;

  (六)甲方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后,号码保留期届满,甲方仍未办理恢复使用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八、投诉争议解决

  乙方咨询投诉热线为10086。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一)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入网、过户、分合户、补卡、修改资料、重置密码、拆机复装、销户、停机保号业务的,需由甲方本人持有效证件原件至乙方指定的号码归属地营业厅办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且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办理上述业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并重新启用。

  (三)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出现协议约定的可变更或可终止、解除之情形,否则一方要求变更或终止、解除本协议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后方可变更或终止、解除。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或印鉴,甲方签字并加盖手印(或公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甲方 :(签字及手印、公章)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经办人(签名)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吉祥号码服务办理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特别提示:

  ◆ 本协议为保障使用吉祥号码客户的权益而约定。

  ◆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吉祥号码 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吉祥号码入网要求

  (一)甲方自愿在签订本协议时,选择设定有月最低消费 元话费(不含手机支付、代付费用)限制的吉祥号码 ,并同意在入网时一次性为该号码预存 元话费。此吉祥号码在网期间不允许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费,此吉祥号码在网期间的月最低消费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协议(变更需经双方同意)的要求,则自动展期5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如甲方所选优惠业务设有最低消费限制,按照两者中较高的就高不就低额度标准执行。

  (二)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年内(不少于一年)不可对本协议所涉的吉祥号码办理停机保号业务, 年内(不少于一年)不可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以下简称“过户”)。为保护甲方权益,在该吉祥号码入网时甲方应另行登记其他联系号码,以便在办理过户、补卡、更改资料、销户时复核身份。

  二、吉祥号码过户要求

  (一)甲方使用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 年后(不少于一年)后方可办理过户业务,每次过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年后(不少于一年),甲方对此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二)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过户时,甲方及受让方须同时亲自到场,乙方对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服务密码进行双重校验。

  (三)甲方将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吉祥号码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吉祥号码资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密码重置及其他资料变更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该吉祥号码对应的SIM卡办理。

  (二)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码重置功能需在换卡业务申请一周后方可办理。

  四、补卡要求

  (一)若甲方因挂失补卡的,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同时通过服务密码或系统内记录的其他信息进行校验。

  (二)若甲方因卡损坏或卡的应用问题需补卡的,除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服务密码外,还需凭旧卡办理更换。

  五、协议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并有权向甲方追索欠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二)甲方在号码在网期间通过违规手段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费、未到期办理过户业务;

  (三)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六)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七)甲方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后,号码保留期届满,甲方仍未办理恢复使用手续的。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入网、过户、分合户、补卡、修改资料、重置密码、拆机复装、销户、停机保号业务的,需到号码归属地乙方指定营业厅办理。

  (二)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或印鉴,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签章或签字)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经办人(签名) : 经办人(签名)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吉祥号码服务办理协议 篇3

  项目名称: 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技术服务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和《*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提供托管技术服务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务的要求如下:

  1.安全托管服务主要内容:

  (1)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2)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3)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4)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5)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6)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7)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8)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2.安全托管服务方式:

  (1)现场安全检查;

  (2)安全教育培训;

  (3)不定期现场办公(每月不少于三次);

  (4)电话咨询交流;

  (5)其它方式。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服务工作:

  1、服务地点:

  2、服务进度: (见托管服务方案)

  3、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与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双方确定对乙方的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依照深圳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编制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验收标准》进行。

  第四条 服务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

  1.托管服务期限:20 年 月 日 至200 年 月 日;

  2.托管费用总额¥(人民币):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3.支付方式和时间:

  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合同总金额 元。本合同于甲方付款到帐一周内,乙方开始提供托管服务。

  4.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分别为:

  (1)开户银行:

  (2)开户户名:

  (3)银行帐号: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责任及违约赔偿:

  1.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约定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

  (2)甲方安全责任人应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落实双方确认的整改方案。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4)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给乙方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费用。

  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漏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违反法律的服务。

  (2)乙方应根据检查情况指导甲方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如甲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拒不进行整改,乙方可按《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处理。

  (3)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开展托管工作,对其服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地政府安监、消防等相关管理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而乙方没有指出或未提出整改建议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全面有效,对乙方提出的整改项目应及时整改,若因甲方资料失效失真或不及时整改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理,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2、若因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导致服务质量失实,被主管部门否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将服务费用退回。

  第七条 技术成果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乙方利用甲方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八条 在托管服务期间,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为 ,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2、为双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将合同复印件送交政府部门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