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灯光(扩声)同声传译服务合同(通用3篇)
舞台灯光(扩声)同声传译服务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_______厅舞台灯光、扩声及同声传译工程会议系统 进行技术服务保障,并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服务项目名称: _______厅舞台灯光、扩声及同声传译工程 。
1.2 服务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服务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1.3.1 乙方根据甲方设备情况制定详细的月检维护计划,每月按计划对系统进行检修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1.3.2 甲方有重大会议需要时,乙方派出足够的技术人员提前24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系统检查并在会议期间进行支持服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3.3 甲方有重大文艺活动时,乙方须聘请专业的灯光师、音响师和相关的专业人员对演出全过程的调音、灯光、大屏信号的切换、同声传译系统的使用,进行实地操作服务,确保重大文艺活动圆满顺利完成;
1.3.4 乙方对系统的软件提供升级维护。
第二条 服务要求
2.1 乙方确保甲方设备、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2.2 为确保用户系统的正常运作,乙方设立客户服务中心,为甲方提供每周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响应和技术支持。
2.3 甲方遇到系统故障后,记录详细的故障表征现象,机器安装位置和产品编号,联系乙方客户服务热线,联系方式为拨打其24小时热线电话、发送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均可。乙方接到通知后需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并派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
2.4 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2-4小时排除,重大故障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2.5 如需厂商支持,乙方客户服务中心需协调联系相关厂家,并保证厂家的技术工程师按照其承诺的时间到达现场,客户中心需记录本次故障的详细信息,并最终解决。
2.6 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小结故障记录,总结故障原因,向甲方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_______天,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成果验收
4.1 乙方服务期满后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甲方验收代表 。
4.2 如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服务费用总额为: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
该费用包括所有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
5.2 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
A.一次总付: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
B.分次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付款次序付款比例_______(%)付款金额_______(元)付款条件
第一次 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第二次 完成 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 完成 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 项目验收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6.2 甲方指定专人就技术服务中的工作进行协调;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6.4 乙方应及时更换设备软件、配件,更换前提前做出书面申请并附费用清单,报甲方批准后予以更换,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在本合同服务费中包含。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项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或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服务费,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7.3 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甲方会议未能进行或造成其他重大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0.2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0.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10.4 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舞台灯光(扩声)同声传译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电子邮政集团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提高乙方用户的工作效率,节约办公成本,为企业内部管理与对外的沟通提供更多、更快捷的沟通渠道, 邮政为乙方用户提供“企业短信通”(以下简称企信通)短信群发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l.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授权的集团短消息软件或服务平台供乙方使用,并协助乙方进行软件的安装和服务平台的调试,确保乙方能在规定的应用环境下正常使用此软件。
2.甲方将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甲方负责人员对乙方客户资料、通话资料和商业秘密具有保密责任,不对甲乙合作方以外人员或团体以及甲乙双方非相关人员透露上述资料。
4.甲方将负责对乙方操作管理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5.甲方负责免费对客户使用的终端软件进行维护工作,平台维护工作将由甲方联系平台开发商提供技术支持。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集团短信软件时必须注意账号和密码的保管,由于乙方自身管理不善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通过短信应用服务只能作为内部办公管理和为其客户服务的用途。
3.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集团短信软件时严禁发布有关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损害公众利益、影响甲方企业形象或骚扰乙方客户群以外其他移动客户等的信息内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协议,停止为乙方提供短信应用服务,乙方将承担由此所引发的所有法律纠纷并赔偿甲方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移动运营商对甲方的罚款)。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甲方提供的此系统用于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商业牟利,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5.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软件和平台无法工作,影响甲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服务而导致乙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集团内部的短信息发送只能限定在企业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乙方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
二、计费与结算
1.甲方下行短信量(下行短信指通过短信发送软件或服务平台向移动电话发短消息)的收费标准如下表:
套餐项目基本月租(元)赠送短信量(条)超出后收费(元/条)
2.根据乙方所选套餐,设定每日最大发送量为赠送短信数量 条。如果选择自由套餐,企业日最大发送量条。
3.在甲方为乙方提供企信通短信应用服务期间,乙方每月(指计费周期:每月1日00:00至当月最后1日24:00)的短消息费用以人民币结清,甲方在乙方结清当月费用后,开具当月的发票。
4.乙方应在每月 日至 日缴清上一计费周期短消息下行费用,结算方法采用现金缴费方式,以支票或银行划账形式向甲方缴纳短信费;对于乙方逾期缴纳短消息费的情况,甲方将给予乙方 天宽限期。宽限期内甲方不停止向乙方提供短消息服务,同时,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欠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后,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企信通短信应用服务,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甲方为乙方提供企信通短信应用服务期间,收取乙方 元(大写: )押金,乙方在使用期间没有发生违约为,协议终止时退还。
6.本协议签订时,请在此注明已选用 套餐,如乙方需要更改套餐,于每月的 日前以填写《业务变更记录表》的形式确认,附在此协议后面。并在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月1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由于移动运营商的政策、法规的改变而使本协议无法执行的,应以移动运营商政策和法规为准,本协议同时终止。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最后一日 : 。
协议到期后若双方均无异议,则协议有效期可顺延 年;若一方有异议,须提前 天向对方提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协议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其他
对于未能预见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事件致使本协议有关规定无法执行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转合同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开户行:
账号:
签订地点: 乙方代表签名:
开户行:
账号: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舞台灯光(扩声)同声传译服务合同 篇3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
相关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口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
口随同产妇进住。
口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 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j乙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 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十三条 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五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协议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