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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项目编制合同

发布时间:2024-11-03

规划项目编制合同(通用3篇)

规划项目编制合同 篇1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项目编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但不仅限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国家现行有效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层级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书面要求及委托书。

  3.4 来往函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编制阶段:

  项目规模:

  序号分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公顷)设计费(万元)

  合计

  说明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

  2

  说明其他有关资料详见基础资料收集清单;

  资料调查表格和清单由发包人提供;

  项目编制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收集的资料,则在工作过程中补充增加。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

  2

  说明各阶段成果实际提交日期以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日期为主,由于发包人原因使项目进度延缓或者停止,则设计人交付成果时间相应顺延。

  完成期限原则上以发包人提交完整的资料之日开始起算。

  发包人要求增加提交成果数量,超出部分打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七条 费用

  7.1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经商定,本合同的规划设计费为:

  人民币 元整(¥ )(其中不含税设计费¥ ,税金合计¥ )。

  7.2 编制期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另行签订收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支付方式及进度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比例(%)付费金额(元)付费时间

  130%(预付款)111,000.00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结算时,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230%111,000.00

  330%111,000.00

  410%111,000.00

  合计——

  说明

  8.1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8.2 非因设计人编制成果质量问题,发包人对编制文件不审批或缓慢审批超过半年的,发包人均应按照合同进度支付设计费。

  8.3 设计人在收到设计费 10 日内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发票选择其中一种)给发包人。发包人必须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户名、账号、开户行、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信息,并提供以上信息的电子版本。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提供能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收到预付款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预付款,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形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人指派 担任本项目的负责人。

  9.2.2 设计人对规划设计文件在规划编制过程期间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9.2.3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单方原因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

  9.2.4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即每逾期付款一天,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一天。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规划编制审批部门对规划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按9.1.3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10.2 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但减收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即南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双方约定,双方的业务联系一般情况下应通过双方所指定的工作联系人进行,具体为:

  甲方指定的工作联系单位和联系人为:

  姓名: 手 机:

  传真: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乙方指定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

  姓名: 手 机:

  传真: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3.2 与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函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甲乙双方均应向上述指定联系人及地址送达。以专人送达的,由指定联系人签字之日为送达日;以信件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发邮后第三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信息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一方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3.3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各方地址为双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13.4 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3.5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4.2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4.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4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伍 份。

  14.5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2、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发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单位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公司客服:

  院客服: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规划项目编制合同 篇2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根据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第三条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_________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委托销售代理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代理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代理:甲方在未支付代理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代理: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

  代理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起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最高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均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2、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_________%至_________%;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代理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销售计划及进度

  完成售房套数(套)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完成售房金额(元)

  第七条销售收款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_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_________;

  (三)支付期限: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代理。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代理销售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_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_________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____%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规划项目编制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职业高中项目的塑胶跑道工程、排水沟工程、机械实训楼工程、电子实训楼工程的竣工资料、结算及审计工作交由乙方完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范围:

  自贡旅游职业高中项目的塑胶跑道工程、排水沟工程、机械实训楼工程、电子实训楼工程竣工资料、结算、审计工作。

  二、协议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完成资料、结算、及资料未签字的情况下过审,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资料交甲方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盖章完成后一周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协议价款:

  包干价(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万元整),本价款包括竣工资料、结算编制及委托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其他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等由甲方自行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付款方式:

  1.结算资料完成后移交甲方签字盖章前,付至协议价款的80%;

  2.审计报告出具后移交甲方前,付至协议价款的100%;

  五、甲方权利及义务:

  1.负责提供已有的相关基础资料,并配合完成收方、计量等工作;

  2.负责委托除审计外的其他相关单位的签字、盖章及费用;

  3.负责及时按照协议支付价款;

  六、乙方权利及义务:

  1.负责按时按照审计要求完成竣工资料、结算书等支撑资料;

  2.负责委托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单位相关费用;

  3.乙方不负责提供材料检验、试验资料;

  七、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至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后生效,款项支付完毕自动失效;

  2.本协议执行中若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绵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